[UDN社論]不容權勢橫行,妨害司法公正必須入法

律師陳長文(右)日前成立「反妨害司法公投聯盟」,並由前總統馬英九(左)領銜、正式...
律師陳長文(右)日前成立「反妨害司法公投聯盟」,並由前總統馬英九(左)領銜、正式發起推動「反妨害司法公正公投」。 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
02-14 聯合報社論)監察委員陳師孟揚言要查辦所謂「辦藍不辦綠」法官,引發法界寒蟬效應,律師陳長文順勢發起「反妨害司法公投聯盟」,訴諸年底公投,捍衛法治不受政治力干擾。面對這項提案,民眾要看的當然不只是「雙陳對決」的大戲,而須知道其背後的意義。
陳長文之所以發起這項公投提案,主要是為防堵「權力」對司法的妨害,提案中羅列具體規範的對象包括總統、立委、監委等高階公職人員,以及司法和行政首長等,對司法人員施以脅迫、恐嚇、關說或其他非法手段,意圖影響自己或他人的判決處分,可對其科以刑罰。對司法公正最大的威脅,往往來自政治力量,但目前台灣的法律對此卻無法可罰。也因此,五年前的「柯王關說案」,最後的司法判決才會出現「關說者無罪、揭弊者有罪」的怪現象。
「妨害司法公正」的概念源自英美法系,主要著眼於當事人在司法過程中以權勢干擾、欺騙等手段,致使相關司法人員作出有利於自己或利害關係人的判決。如此一來,公平正義當然無法彰顯,這也是司法人員「拿錢辦事」之外的另類沉淪。事實上,「妨害司法公正」所涉寛廣,在現實上,舉凡以各式「回報」換取檢警調的停止調查或控訴、提出虛偽指控或事證、威脅利誘或騷擾證人、以權或錢影響司法裁判等,皆能成立。我國是成文法系國家,對於諸如行賄等行為都有相應的刑法規範,卻獨漏了「權勢」不當介入司法的樣態。
朝野政黨都明白這是我國法治上的一大漏洞,但無論藍綠卻都刻意不去補漏,都想私心為自己留一點插手司法的神秘空間。其結果,就是高官、民代挾著權勢把髒手伸進司法,從最基礎的檢警調偵查到裁判終審判決甚至發監執行,諸多偵審關卡無不可上下其手。也難怪「一審重判、二審減半、三審豬腳麵線」的譏諷,幾十年下來,幾乎毫無改善。即使蔡英文總統高倡「司法改革」,卻一直是捉小放大,始終不清理這個法治死角。
最明顯的例子,就是民進黨總召柯建銘請託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「關切」其全民電通背信案,雖無涉及對價關係之事證,但檢視相關人的對話,要說權勢未對判決發生作用,其誰能信?又如張花冠自爆綠委陳明文對她勾肩說,其官司「都已經處理好了」,不會有事。等宣判確定後,會讓她「死得很難看」。這樣的故事,民眾會不信嗎?再如一年前的兆豐案,蔡總統在其召開的「執政決策協調會報」中,竟裁示「司法機關應排除萬難,查明本案有無涉及洗錢」。蔡英文難道不知道,總統不能對司法機關下達命令;她下指導棋,便可能涉及司法干預。
遺憾的是,這類案件往往夾帶政治硝煙,在藍綠對峙的台灣,也讓政客輕易以政治迷霧掩蓋了「權勢干涉司法」的惡行,進而讓相關修法難以啟動。事實上,數年前法界已主張在《法院組織法》中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,但朝野立委卻故意視而不見,讓問題一拖再拖。
無論如何,有權有勢者干涉司法已是存在許久的鐵錚錚事實,我國長期未立法規範,除了是反映立法怠惰,更是立委心存私念所致。當「超前立法」已逐漸成為趨勢、以期引領國家社會因應社會快速變化時,妨害司法公正罪在台灣卻遠遠落後於社會現實。對於這樣的「落後立法」,唯有民眾透過公投督促國會採取行動,才有可能。
稍早在司改國是會議中,曾達成「應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」、「杜絕濫用權勢、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」的決議;這些結論,不應淪為空談。在政治人物濫權怠惰苟且之際,民眾必須站出來行動,不要再容忍高官權貴濫權操弄司法,更不能讓政治人物大剌剌關說卻還敢厚顏頤指氣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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